Taiwan Institute of Steel Construction 中華民國鋼結構協會
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鋼結構協會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發展鋼結構工程之技術,促進鋼結構業之健全發展,及維護公共安全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。
第 六 條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鋼結構市場之調查及推廣。
二、鋼結構產品的規格標準之擬訂及推廣。
三、鋼結構品質檢驗標準之訂定及品保制度之研究及實施。
四、鋼結構工程規劃、設計及施工技術研究、指導及改善。
五、向相關的政府機關提供修訂有關鋼結構法規或標準之建議。
六、推動鋼結構施工廠商的分級制度。
七、 鋼結構施工管理技術者之人才培訓、資格鑑定及簽發證照。
八、鋼結構學術之研究及研討以及雜誌發行。
九、接受其他單位委託進行鋼結構之相關研究。
十、其他有關達成本會宗旨之必要工作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一、個人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,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
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1.國內外大專院校與鋼結構有關之理工科系畢業者。
2.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從事鋼結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。
3.從事鋼結構工作五年以上者。
4.對推動鋼結構工作具有貢獻者。
二、團體會員:
凡與鋼結構有關之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
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,以行使權利。
三、榮譽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社會各界傑出人士,由會員委員會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,選為本會榮譽
會員。
四、永久會員:
凡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,為永久會員。
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
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九 條 會員應繳會費,經通知逾三個月無故未繳者,得經理事會報請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。
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 除榮譽會員外,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及被選舉權。每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為
一權。
第十三條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責
第十四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六條
一、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
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
人。
二、現職同一公司、機關之個人或團體代表,其當選理事、監事或候補理事
、監事之總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。
第十七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、一人為副
理事長,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不得為同一公司、機關之個人或團體代表。理事長對外代表本
會,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召集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並擔任會議主席。理事長視會
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事不能 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;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,
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;理事長不能指定時,由副理事長指定之;均不能指定
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。
第十九條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常務監事召集監事會並擔任主席。
第廿一條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 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
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廿二條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廿三條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四條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。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
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廿五條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及辦事細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
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六條
本會得視必要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聘請不得超過該屆理、監事之任期,顧問不得超過
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廿六條
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
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八條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
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、處分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第廿九條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
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、處分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
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
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卅一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 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
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
第卅二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
個人會費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;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三條
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卅四條
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
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經理監事會通過,先報主管機
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,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卅六條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七條
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卅八條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卅九條
本章程經本會 82年6月1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本章程經本會82年7月19日82內社字
第8215325號函准予備查。
(83.6.25第一次修正)
(84.6.17第二次修正)